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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環境安全

佛光大學生理心理學實驗室安全準則

壹、安全衛生規定一般準則:

一、 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由實驗室負責人負責,負責人須為專任教師、研究人員、組員或技術人員。
二、 實驗室每學年至少應調查實驗室之本質危險因素一次,並採取有效之改善對策。
三、 實驗室研究及實習作業之指導老師應負安全衛生之責。
四、 實驗室對勞工及學生要嚴格要求遵行依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由實驗室負責人訂定獎懲辦法。
五、 實驗室如有新進人員,應即循序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備,並由實驗室負責人自行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貳、一般安全規定:
一、 實驗室內所有安全衛生設備器具不得任意拆卸,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二、 實驗室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應立即清除,以免滑溜危險。
三、 實驗室機器開動後操作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場所。
四、 實驗室機器儀表及動力裝備等發生異狀或故障時,須立即停機並在機器與電器開關處懸掛警示牌,使得進行檢查、修理,以免失
     誤而造成意外。

五、 隨時保持機器設備及工具整潔。
六、 機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器具。
七、 手動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
八、 電器手動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使用後應歸納回工具存放處。
九、 工作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製作內容(實驗內容)應熟知其安全要領,以免危害發生。
十、 在工作(實驗)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
十一、 進入實驗室場所時,首先要了解工作環境,主管人員提示之事項應予牢記。
十二、 實驗室內,所有各種揮發性藥劑用畢時應即蓋妥,以免產生中毒或易燃性蒸氣導致火警。
十三、 實驗室內所有毒性及腐蝕性之原料,應貯存安全處(抽風櫃)不得隨意放置。
十四、 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停止運轉。
十五、 實驗室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維持良好狀態。
十六、 實驗作業完畢後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才可離開。

附錄:
佛光大學個人防護器具自動檢查表.pdf
佛光大學實驗室安全衛生內部查核表單.pdf
佛光大學離心機械設備每年自動檢查表.pdf
滅菌釜每年定期檢查表.pdf
佛光大學有機溶劑作業排氣裝置每月檢點紀錄.pdf
佛光大學保健箱(急救箱)檢點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