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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間合作、轉讓

實驗動物機構合作、再應用、退休、康復、認養、安置指導原則

一、動物之科學應用申請時,若為機構間之合作計畫,應另檢附雙方合作計畫契約書備查。
二、所有科學應用的實驗動物,應在實驗前、後都被妥善照護。在實驗程序結束時,應依據動物福祉和對環境
    的潛在風險,對動物的未來作出最恰當的決定,對於應用後福利受到影響的動物應予以人道處置
    
(euthanasia),如果動物要存活再應用(reuse),則應得到適合其健康狀況的照顧和適應(rehabilitation),對於復
    原或退休的動物應回歸或安置到合適的棲息地或安養系統
(rehabilitation, retire, resettlement)避免對動物造
    成不必要的痛苦且符合公共安全,
以滿足個體動物的最大福利。

附錄:

佛光大學動物科學應用機構間合作計畫契約書.pdf
佛光大學動物科學應用實驗動物轉讓同意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