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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組設置辦法

佛光大學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組設置辦法
90.02.27 89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3.27 89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9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2 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為協助校內各教學、研究及行政單位執行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工作,配合相關法令之執行,並依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第二條之規定,設置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組(簡稱環安組)。
第2條 本組分置環境保護小組與安全衛生小組,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人,學務長擔任副召集人,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環保小組成員包括教師三名、每單位辦公室一名及學生三名,教師及職員由校長或單位主管遴選,如遇調整職位或離職由該單位主管遴選替補人員至該任期結束,學生由學務處推薦熱心學校環保之人員;安全衛生小組成員包括總務處事務組、營繕組及學務處生輔組、衛保組人員組成;各組分置小組長,由召集人就小組成員中遴選適當人員擔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3條 本組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其業務職掌如下:
一、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資料之整理、編印及宣傳。
二、推動校內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教育。
三、督導本校餐廳及福利社之環保業務。
四、監督本校餐廳及福利社之飲食衛生安全。
五、校內資源回收之規劃及評估。
六、全校廢棄物清運之執行及督導。
七、校園污染行為之防治、監測及管制。
八、防災、防火等消防業務執行推動。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