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辦法(擬辦)」原填寫處變更公告

公文類別:函、令、書函
*   之前寫在辦法給校內長官看的擬辦說明,請填寫在左方簽核意見欄中
填寫在「辦法(擬辦)」欄位。(請參考圖示)

*「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