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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管理辦法

佛光大學能源管理辦法
97.09.23 97學年度笫2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2.08 99學年度笫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4 100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2 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1 條  佛光大學為配合國家能源政策,落實校園節能之規劃與推動,提升校園能源使用效率,依行政院教育部及經
           濟部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佛光大學能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為推動本辦法特設置能源管理委員(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會執行下列任務:
       一、擬定節能目標與計畫。
       二、研議節能管理相關法規。
       三、推廣與實施節能措施。
       四、節能事項監督、查核與輔導。
       五、節能事項宣導、教育與訓練。
       六、其他有關校園節能相關事宜。
第 3 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會計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二、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選教師一人。
       三、職員代表:由總務長推薦行政及學術單位職員代表各三人。
       四、學生代表:由學務處及佛教學院各推選學生一人。
       委員任期一學年,由校長聘任之,期滿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第 4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總務長為副召集人,環安與營繕組組長為執行秘書;另視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及校內外學者專家參加。
第 5 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之主席。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6 條  本委員會依實際需要另設節能工作小組,由總務長及學務長推薦相關同仁擔任,以推動能源查核與相關業務。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