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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小组设置办法

佛光大学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小组设置办法
97.01.23 96学年度心理学系第5次系务会议通过
97.01.24 96学年度理工学院第4次院务会议通过
97.04.08 96学年度第7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0.04.14 99学年度第二学期第1次动物实验管理小组会议通过
100.05.04 99学年度第12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10.02 101学年度第2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第 1 条 佛光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统筹管理本校动物实验之进行与实验动物之使用,维护研究水准,善尽保护动物之义务,特依「动物保护法」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三日农牧字第 0990041068 号令修正发布之「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委员会或小组设置办法」订定本校「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小组设置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 2 条 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审核本校实验动物之各项使用计画。
二、提供本校各单位有关动物实验设计之科学及伦理谘询。
三、提供本校各单位有关实验动物饲养设施之改善建议。
四、监督本校各单位取得、饲养、管理及使用实验动物等行为。
五、提供本校使用实验动物之年度监督报告。
六、每半年应依查核表实施内部查核一次,并填报查核总表列为监督报告之附件。
七、本校如使用猿猴、犬、猫进行科学应用时,应提供审核通过之该等动物实验申请表影本,并列为监督报告之附件。
前项年度监督报告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并副知所属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小组置委员三至七人,由校长就本校使用动物之教师、不使用动物之教师、兽医师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动物实验管理训练合格之校内外教师,遴选聘任之。委员聘期二年,期满得续聘。
第 4 条 本小组置召集委员一人,综理业务,由校长就委员中指定聘兼之。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就本校人员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员之命,处理本小组业务。
第 5 条 本小组以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以召集委员为主席,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始得决议。
第 6 条 本小组得依任务编组设置若干工作小组,其设置办法各另订之。
第 7 条 本小组委员为无给职。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