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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组设置办法

佛光大学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组设置办法
90.02.27 89学年度第11次行政会议通过
90.03.27 89学年度第12次行政会议通过
91学年度第9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94学年度第9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95学年度第1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10.02 101学年度第2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第1条 为协助校内各教学、研究及行政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工作,配合相关法令之执行,并依教育行政机关及所属各级学校暨附属机构环境保护小组设置要点第二条之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组(简称环安组)。
第2条 本组分置环境保护小组与安全卫生小组,由总务长担任召集人,学务长担任副召集人,并设执行秘书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环保小组成员包括教师三名、每单位办公室一名及学生三名,教师及职员由校长或单位主管遴选,如遇调整职位或离职由该单位主管遴选替补人员至该任期结束,学生由学务处推荐热心学校环保之人员;安全卫生小组成员包括总务处事务组、营缮组及学务处生辅组、卫保组人员组成;各组分置小组长,由召集人就小组成员中遴选适当人员担任之。任期一年,得连任。
第3条 本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会议一次,亦得视需要召开临时会。其业务职掌如下:
一、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相关法规及资料之整理、编印及宣传。
二、推动校内环境保护及安全卫生教育。
三、督导本校餐厅及福利社之环保业务。
四、监督本校餐厅及福利社之饮食卫生安全。
五、校内资源回收之规划及评估。
六、全校废弃物清运之执行及督导。
七、校园污染行为之防治、监测及管制。
八、防灾、防火等消防业务执行推动。
第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