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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规则
佛光大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则
91学年度第5次行政会议通过
95学年度第1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04.24 100学年度第11次行政会议通过
110.11.18 110学年度第1次总务会议修正通过
111.01.18 110学年度第5次行政会议通过
111.01.18 110学年度第5次行政会议包裹通过(配合本校组织规 程修正)
95学年度第1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04.24 100学年度第11次行政会议通过
110.11.18 110学年度第1次总务会议修正通过
111.01.18 110学年度第5次行政会议通过
111.01.18 110学年度第5次行政会议包裹通过(配合本校组织规 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佛光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以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全体教职员生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人员伤亡、减轻灾害,特制定本校「校园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相关规章之规定。
第 2 条 在本校服务及出入之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之规定。
第 3 条 校园安全应由全体教职员生共同维护之,冀能达人安、物安之目标。
第二章 校园交通安全
第 4 条 校区内行车速限 30 公里/小时,并严禁超车、蛇行、按鸣喇叭及使用移动电话(免持听筒除外)等不当行为。 第 5 条 骑乘机车应载安全帽;汽车驾驶及前座乘客应佩带安全带,确保自身行车安全。
第 6 条 非法改装车辆严禁进入校区,避免防碍校园安宁。
第 7 条 车辆行经建筑物、球场及叉路路口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第 8 条 雨天或起雾行车,应开启大灯,提高警觉。
第 9 条 车辆停放应依规定或警卫引导停妥,勿任意停放,造成他人行之不便,甚至发生意外事故。
第10条 驾驶人应时常检视车辆状况,确保山区行车安全。
第11条 行人应行走红砖人行道或靠边行走,严禁于马路嘻戏玩耍。
第12条 行走阶梯步道及雨人行走应放慢脚步,勿争先恐后、嘻戏玩耍,避免发生跌滑倒事件。
第13条 道路安全标志设施,严禁破坏行为,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 水土保持设施
第14条 各边坡及挡土设施监测点严禁破坏行为,以维持测量功能,期能及早发现异样,并补强改善之。 第15条 边坡及挡土墙附近严禁挖掘土石,避免破坏其稳定度,造成崩塌灾害。
第16条 加劲挡土墙与石笼等设施使用之网状物件,严禁破坏行为,以维持正常功效与强度。
第17条 边坡及挡土墙下方,勿逗留,尤其雨天或地震时应尽速离开,以免遭受落石击伤。
第18条 加劲挡土墙崖深危险,勿靠近崖边及在其上追逐玩耍,以免发生坠落意外。
第19条 严禁以任何物体堵塞排水沟与挡土墙等排水系统,以免水流无法及时疏导,发生土石崩塌。
第20条 于溪谷游玩时,应注意气象状况,豪雨或水流变混浊湍急时,应立即撤离。
第21条 调洪池、拦沙坝及水源保护区等场所,严禁戏水、烧烤与丢弃垃圾等行为。
第22条 任何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之行为或预谋举动,皆属重大违规案件,除需自负庞大修复费用,并呈报予以最严厉之
处分。
第四章 工地安全
第23条 新建或修缮工程施工前,承包商应做好围篱等安全防护设施,划定警戒区域,避免非工程人员进出;人员出入工地时,应载安全帽等相关防护装备,使用时应扣紧扣带,并确实遵守相关工作安全规范。
第24条 工地工作人员应加入劳工保险,始得参与工作,工程承包商及监造商应确实遵守劳工安全卫生法,善尽工地安全卫
生监督管理之责。
第25条 进驻工地人员应先向总务处办理许可登记,于夜间不得喧哗嘻闹,妨碍安宁,严禁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亦不可擅
离工地范围,任意于校园内活动。
第26条 工地严禁随意丢弃垃圾与焚烧废弃物,谨慎使用火源、瓦斯、电器,时时防范火灾,并注意公共卫生。
第27条 工地围篱范围内,严禁教职员生进入,若有进入之必要时,应事先向总物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营缮人员安排时
间,引导进出工地。
第28条 经核准之教职员生进入工地时,应自备安全帽及穿着简便衣服,未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工地。在工地内,应遵照引
导人员之导引,勿擅自妄为。
第29条 施工中之警戒区域或隔离区域,勿靠近或在其附近驻留,避免阻碍工程进行,及自身遭受危险伤害。
第30条 各单位如有承包商或维修厂商进入校园工作时,应向警卫登记及领取工作背心穿着,以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其违法行
为。
第31条 厂商进入校园工作未穿着本校背心者,经发现时,将强制驱离。并应遵守本校相关规定,避免影响校园安宁与安全。
第五章 校园活动安全
第32条 校园内严禁使用火把(器)举办各型活动,或烧烤与燃放烟火、炮竹及储存不合规定之危险物品等行为。各单位或社团因活动需要,须有上述行为时,应经单位主管批准后,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应详细说明时间、地点、预估人数、火源
类别及数量、安全防护等相关计划),经核准后,始可为之。活动时,应加强防火措施,活动结束时,应确认火源熄
灭及环境清洁后,方能离开,若经发现有安全之顾虑时,总务处得要求立即停止活动,且该单位一年内禁止类似活动
之举办。
第33条 夜间外出时,应结伴同行,并随身携带手电等照明器具,以便不时之需。
第34条 校园各建筑大楼出入口及重要场所,设有监视摄影机,加强安全监控,防止非法行为,确保大楼安全。
第35条 避免单独前往偏僻场所,以免发生意外时,无人救援。
第36条 丛林内或未开发地带,避免前往游玩,以免发生意外。
第37条 校园活动时,应注意毒蛇与虎头蜂之出没,避免遭蛇虫咬伤。
第38条 于建筑物内发现毒蛇或于校园发现蜂巢时,应立即通知警卫处理,以免自身发生危险。
第39条 为维护校区自然生态,发现各种鸟类、鱼类或动物,严禁追逐或抓取。
第40条 夜间活动,避免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41条 校园内经公告或树立危险告示牌之场所,应避免进入或靠近。
第42条 校区内各式人孔盖、电气设备及自来水开关阀门等,严禁总务处环安与营缮组以外人员之操作。
第六章 消防安全
第43条 消防应以预防为首要工作,次为救灾,再次为复原。 第44条 依消防法规定遴用防火管理人,并依校园及大楼依使用性质,划分防火责任区域,由各单位派任防火责任人,负责
各区域防火任务,及定期向防火管理人申报执行状况。
第45条 防火管理人依规定制定消防防护计画,报请消防机关核备,并依计划执行有关防火管理之必要之业务。
第46条 全体教职员生应熟悉相关消防避难设施,并定期举办消防防护演练,教导正确消防观念及相关技能。
第47条 定期针对使用火源、瓦斯、电器等设备实施检查,强制拆除违规使用之器具。
第48条 定期检查防火避难设施之状况,确保设施能正常运作,以达防火避难之功效。
第49条 避难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堆积物品,妨碍避难逃生之进行;对于阻碍避难通道之物品,通知限期搬离,否则将强
制搬离丢弃。
第50条 各空间应避免堆积物品,降低火载量,并谨慎使用火源,避免发生火灾。
第51条 严禁使用或储存炮竹、瓦斯、燃油等易燃性危险物品,降低火灾发生机率。
第52条 发现火灾应就近取用灭火器或消防栓扑灭,并按下警报按钮,通知警卫与相关人员处理与人员疏散。
第53条 灭火器使用时,应注意其适用性及操作方式,避免使用不当,非但无法灭火,更造成火势漫延扩大。在灭火器本体
铭牌皆会标明适用性及操作方式。
第54条 进入各场所应先查看避难逃生路线及消防器具位置,一旦遭遇地震、火灾时,勿惊慌,依逃生路径循序渐进,并往
空旷场所避难或等待救援。
第55条 台风侵袭应确实关妥门窗,并准备干粮及停止一切活动。
第56条 灾害发生时,得划定警戒区域,严禁非救灾人员进入与观望,并强制疏散区内人车,避免妨碍抢救工作进行。
第57条 因救灾需要,救灾人员得破坏任何阻碍救灾活动之物品,对于遭损坏物品之当事人得以书面向总务处请求赔偿或修
复,但应负起火灾责任,不予补偿,并追究其责任,赔偿所有损失及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58条 严禁破坏任何消防安全设备,经发现将处以最严厉之处分,并负赔偿之责任。
第七章 水电使用规范
第59条 水电使用应注意其安全性,以确保设备可靠性与延长使用年限,并应贯彻节约减量政策。第60条 电器使用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电器用品使用前,应详细阅读电器说明书,以正确安全方式使用之。
二、灯泡或其他电热装置,切勿靠近易燃物品,尤其不可在衣柜内装置电灯或电热装置,以避免过热引起火灾。
三、未经许可,各办公室、研究室、教室严禁使用负载容量超过 500(瓦)电器用品(吹风机除外),且不可超过电线
许可负荷能力(单一电源回路不得大于 1500W(瓦)容量),另宿舍部份,每一间寝室用电总容量不得
大于 3000W(瓦)。
四、切勿私自接引临时线路或任意增设灯泡等照明设施及插座。
五、切勿利用分叉或多口插座及电源延长线,同时使用多项电器设备,以防止超载导致电线走火。
六、使用电器前,应检查器具电线与插头及电源插座状况,若发现异状,应立即停止使用。
七、连接电线的插头螺丝应旋紧,插头与插座务必插牢,不使松动,以免接触不良,发热引燃近旁物品。
八、经常检视插头及插座,松动、发热、焦黑、累积尘埃等,皆为异常不良现象,应立即处理改善。
九、拔插头时,应握住插头拔出,不可直接以拉扯电线方式拔出,避免损伤导线,造成危险。
十、延长线与电器电线不可压在家具或重物下方,及避免使用老旧、破损之延长线或电器,并经常检视使用中之电线,查
觉有发烫或异味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检修之。
十ㄧ、使用过久之电器,如内部尘埃厚积,则易使绝缘劣化,或因虫鼠咬伤,发生漏电,甚至引起燃烧或爆炸,应特别
注意维护及检查。
十二、除开饮机、电冰箱等电器用品外,其他电器不用时,应将主电源关掉及将插头拔掉,以节约用电。
十三、下班或外出时,应确实检查是否将非必要之电器设备关闭。
十四、电器发生故障或发现异状,首先应切断电源开关,即时修理,以免发生短路,引起电线着火。
十五、断路器跳脱,通常是用电过量或电器故障之警告,应自行检查,拔除部分或故障电器后,再行复电。
十六、流汗或手足潮溼时容易感电,应擦干后小心使用电器。
十七、电线走火或电器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电源未切断前,切勿用水泼复其上,以防导电。
十八、当有人感电,且未脱离电线与带电物时,应即刻关闭电源总开关或以干燥绝缘物拨开施救,以免自身亦感电。
第61条 空调设施使用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冷气机使用应遵守正确之使用方式:
(一)温度设定以28℃为宜。温度设定值每提高 1℃就可省下6﹪电能。
(二)空气滤网应每二至三周清洗一次,以保持较佳运转效率。
(三)冷气开放时为防止阳光直射屋内,增加冷气机耗电量,应以遮阳蓬或窗帘阻挡直射日光。
(四)关妥门窗避免冷气外洩。室内、外出入风口前如有障碍物时,会降低冷气效率,应予排除。
(五)配合电扇使用,将使室内冷空气加速循环,冷气分布均匀,可不须降低设定温度,而达到较佳的冷房效果。
(六)下班或外出时,除图书馆、书籍储藏室及其他特殊场所,维持局部冷气机做为除湿功能外,应随手关掉电源。
二、电扇使用应以微风为宜,除可节省用电、减少噪音,以维持较佳学习与住宿环境品质,亦对人体健康有益。
三、除湿机使用时应将门窗关妥,防止室外湿空气进入,并检查水箱是否确实装妥,避免满水传感失灵,无法自动停
机。除湿机空气吸入(出)口滤网应经常清洁,以保持空气循环畅通与洁净。除湿机应选购有湿度调节控制机型
,可保持舒适湿度并可节省用电。
第62条 发生电气火灾(又称 C 类火灾)处理方式:
一、应立即切断电源后,再行灭火。
二、若无法切断电源时,可就近取用海龙、干粉及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其他适用于电气火灾之灭火器扑灭,切勿以水灭
火,以免遭受感电伤亡。
三、火源扑灭后,应持续监控,避免复燃发生,并通知营缮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及起火原因调查。
四、若火势猛烈,无法即时扑灭时,应就近按下手动警报按钮,通知人员疏散,并立即联络警卫或管理员,告知正确
起火位置及火灾状况,切勿惊慌,影响救灾工作之进行。
五、电气火灾系指通电中之电气设备起火,但断电后,则视着火物类别,选用适当之灭火方式。
第63条 各单位因业务需求,增设高耗能用电设备(负载容量500W以上)、瓦斯炊具等,应事前签报总务处评估,经核准
后,始能安装使用;教职员宿舍比照办理,学生宿舍则严禁使用。经核准使用之电器器具、瓦斯炊具等,使用
时,其使用人应确实在场,使用前后,应妥为检查,用毕后,确实关闭电源或瓦斯开关,以避免灾害发生。
第64条 各用电场所,严禁私接或擅改电源线路,若有增设需求,请依据总务处修缮管理办法办理。
第65条 电气设备之使用,请遵照设备操作手册正确使用,若因个人用电不当,造成意外伤亡或器具损坏,自行承担后果。
第66条 营缮人员得不定期会同相关单位人员,清查各处所与宿舍用电状况,若发现违规电器用品,经劝导改善无效
者,该电器将给予扣留,并于签署切结书后,归还之。
第67条 校园内活动时,不要碰触掉落在地上之电线,壁免遭受电击危险,并通知营缮或警卫人员处理。
第68条 严禁攀登电杆、电气设备及蓄水池,对于各开关及阀门勿任意操作,避免损伤电气设备,或导致设备无法正常
运转,甚至造成严重财务损失与人员伤亡。
第69条 大型用电设备分类分级列管,总务处得于尖峰用电期间,实施负载需量管理,降低校区用电需求,避免超约及节省
电费支出。大型用电设备分类分级方式,由总物处拟定后,陈请 校长核定公布。
第70条 宿舍热水使用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宿舍热水供应时段如下:
(一)学生宿舍:除公共浴室全天候供应外,寝室部分于每日上午五点三十分至八点三十分及下午五点至十二点,分
二时段供应热水。
(二)教职员宿舍:全天候二十四小时供应热水。
二、热水温度高达摄氏 60 度以上,使用时,请先开启冷水,再调整水温至适当温度后,再行盥洗,以免烫伤。
三、为节约用水,淋浴时间以不超过 15 分钟为宜;多人洗澡时,请连接使用勿间断,以节省热水流出前的冷水流失量及
锅炉耗能,或将前述冷水蓄存于水桶备用。
四、若于热水供应时段内,发现热水水温不足,可能使用量超出锅炉最大供应能力,请稍候片刻(约 30 分钟)再行盥
洗,若状况未改善,通知管理员处理。
第71条 宿舍住用人应随时检查马桶、水龙头或其他接头以及墙壁有无漏水情形,及时通知管理员修复。
第72条 卫浴设备使用时,严禁施以重压或敲击,以避免破损或爆裂现象发生。
第73条 水管漏水将严重浪费水资源。发现道路埋设之水管、建筑物内水管、蓄水池及消防栓等自来水设施有漏水现象,请立
即通知总务处环安与营缮组抢修。
第74条 宿舍住用人应定期清理卫浴设备排水孔,避免因毛发或其他异物堵塞,若因个人管理不当,造成堵塞无法排水,须总
务处协助处理时,得酌收修缮费用。
第75条 勿将卫生纸、烟蒂及其他杂物丢入马桶、小便斗及排水孔等设施,避免堵塞,影响其正常机能。
第76条 对于校内各项水电设施之使用,若有疑问之处,应先向总务处环安与营缮组查询,勿任意操作,避免设备损坏与人员
受伤。环安与营缮组得举办设施使用说明会及制作操作手册,教导全体教职员生正确使用方式,以发挥设备最佳效
能,降低故障率,并延长设备使用年限。
第77条 各单位自购之电器设备,应确实要求厂商办理教育训练,教导正确操作方法,必要时得通知总务处营缮人员参与。
第78条 全体教职员生应配合学校节约政策,落实用水、用电减量,以节省水电费支出。
第八章 附则
第79条 校园内发现妨碍或破坏校园安全之任何状况,应立即应变处置,并通知警卫处理之。 第80条 对于学校相关安全宣导与政策,全体教职员生及出入校区人员,皆应配合,确实遵守之。
第81条 凡严重违反本规则,且经劝导不听者,学生送学务处,依情节轻重议处;教职员送相关单位处理。
第82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