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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管理办法
佛光大学修缮管理办法
89学年度第18次行政会议通过
95学年度第1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04.24 100学年度第11次行政会议通过
106.12.14 106学年度第1次总务会议通过
107.1.16 106学年度第4次行政会议通过
110.11.18 110学年度第1次总务会议修正通过
111.01.18 110学年度第5次行政会议包裹通过(配合本校组织规程修正)
95学年度第1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04.24 100学年度第11次行政会议通过
106.12.14 106学年度第1次总务会议通过
107.1.16 106学年度第4次行政会议通过
110.11.18 110学年度第1次总务会议修正通过
111.01.18 110学年度第5次行政会议包裹通过(配合本校组织规程修正)
第 1 条 佛光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维护校舍建筑、设备之妥善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并提供教职员安全舒适之环境,特订
定本校「修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第 2 条 校区各建筑设备皆属公物,全校教职员生应爱惜使用并尽维护之义务,以确保设备之安全与可靠。
第 3 条 修缮分自费及公费。
一、自费:由申请人负担维修费用。
二、公费:由总务处年度修缮预算经费支付。分定期修缮、紧急修缮、自行修缮、临时修缮等四类。
(一)定期修缮:校舍建筑(含内部各项设备)、各共享系统(电力、电信、消防、给水、污废水)、道路、照明与
固定之教学设备等等,由总务处排定维护时程进行检修保养。
(二)紧急修缮:发现设备器材有异状或故障,且该事故有立即性之需求危险或使用上之障碍,由总务处即刻派员处
理。
(三)自行修缮:各单位、使用人或保管人发现其设备器材有异状或故障,可自行维修者,可至总务处领取所需器材
或借用工具自行修复,或自行通知维护厂商处理。所领器材以金额以不超过壹千元为限。
(四)临时修缮:前述以外之维修事项,由总务处安排时间派员处理。
第 4 条 修缮申请程序:
一、紧急修缮:事故发生请发现人员立即通知总务处派员处理,而使用单位仍需至学校网页之意见信箱暨请修系统提出
申请。
二、自行修缮:当事人至总务处填写领料单或工具借用申请。
三、临时修缮:至学校网页之意见信箱暨请修系统提出申请,总务处排定时间派员修缮。
第 5 条 总务处营缮器具之借用以教职员生为限,并需于校内使用,每次借用最长不得超过一周为原则。器具借用期间,环
安与营缮组得视状况要求借用人随时归还,器具归还时需由环安与营缮组人员验收,若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 6 条 校内各项修缮至学校网页之意见信箱暨请修系统提出申请。
第 7 条 各种教室故障维修由使用班级之班代向总务处提出申请。
第 8 条 公共区域由工友及环安与营缮组人员定期巡视维护,或由发现人员提出申请,宿舍之公共区域修缮由宿舍管理员提出
申请。
第 9 条 总务处受理维修申请后,进行故障原因判定及维修费用之估算,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费支付
(一)预估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下,由环安与营缮组直接安排时间派员修缮。
(二)预估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环安与营缮组依照本校采购作业办法办理,经核准后再行修缮。
二、若需使用人支付维修费用时,请申请人缴款后,凭缴款证明会营缮人员安排修缮。
第10条 夜间(下午八点至隔日上午八点)之紧急事故处理,请发现人员尽速通知警卫人员,由警卫人员做初步处置,并通知
营缮值班人员到校处理。
第11条 宿舍维修环安与营缮组应将维修日期通知住用人,并再住用人陪同下方得施作。
第12条 各单位若须增设或修改变更营缮设备,请依其需求于次年年度预算编列前,经单位主管裁示后,向总务处提出工程
委办申请,再由总务处编列预算,于次年度施作。如工程项目较大者,需陈报校长核准后,再转总务处办理。
第13条 为校园整体考量,涉及大规模之异动(如隔间之变动),须经相关人员及单位研讨决议后,由总务处编列预算施作。
第14条 宿舍未经奉准不得任意变更内部隔间、增建或改建,宿舍之外墙、共同居住之公共区域等,未经学校同意,迳行配置
管线或其他设备而影响安全与观瞻时,经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由总务处环安与营缮组拆除恢复之,其费用
由住用人全额负担。
第15条 宿舍住用人征得主管单位同意自费添置内部各种设备,其损坏与修缮均由住用人自行负责;迁出时不得向学校要求补
贴。
第16条 各建筑设施若遇不可抗拒之天灾致遭受损坏或自然损坏须汰旧换新,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由环安与营缮组勘查后统筹
修缮。
第17条 因人为故意破坏公共设施,一经发觉,需照价赔偿外,并签拟议处。不当使用者,经劝导仍未改善,视同故意破坏。
第18条 对于校区各项设施之使用,若有任何疑问,请向环安与营缮组查询,切勿擅自乱用,若因此造成设备损坏者,需负赔
偿责任。
第19条 电信设备相关管理规定依总务处电信系统管理规则办理。
第19-1条 业务承办人员对于所属负责及管理之仪器设备需维修项目、系统,因个人疏失、不力、怠慢等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
坏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本校财物管理办法及本校行政人员奖惩办法规定办理。
第2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