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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辦法

佛光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辦法
97.01.23 96學年度心理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1.24 96學年度理工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4.08 9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4.14 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會議通過
100.05.04 99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0.02 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1 條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籌管理本校動物實驗之進行與實驗動物之使用,維護研究水準,善盡保護動物之義務,特依「動物保護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農牧字第 0990041068 號令修正發布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訂定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校實驗動物之各項使用計畫。
二、提供本校各單位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及倫理諮詢。
三、提供本校各單位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四、監督本校各單位取得、飼養、管理及使用實驗動物等行為。
五、提供本校使用實驗動物之年度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依查核表實施內部查核一次,並填報查核總表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七、本校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提供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並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前項年度監督報告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小組置委員三至七人,由校長就本校使用動物之教師、不使用動物之教師、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校內外教師,遴選聘任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 4 條 本小組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業務,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就本校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小組業務。
第 5 條 本小組以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 6 條 本小組得依任務編組設置若干工作小組,其設置辦法各另訂之。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