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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管理規則

佛光大學校園安全管理規則
9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4 100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1.18 110學年度第1次總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1.18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1.18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包裹通過(配合本校組織規 程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全體教職員生生命及財產安全,避免人員
          傷亡、減輕災害,特制定本校「校園安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章之規定。
第 2 條   在本校服務及出入之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第 3 條   校園安全應由全體教職員生共同維護之,冀能達人安、物安之目標。
 
第二章 校園交通安全
第 4 條   校區內行車速限 30 公里/小時,並嚴禁超車、蛇行、按鳴喇叭及使用行動電話(免持聽筒除外)等不當行為。
第 5 條   騎乘機車應載安全帽;汽車駕駛及前座乘客應佩帶安全帶,確保自身行車安全。
第 6 條   非法改裝車輛嚴禁進入校區,避免防礙校園安寧。
第 7 條   車輛行經建築物、球場及叉路路口應減速慢行,禮讓行人。
第 8 條   雨天或起霧行車,應開啟大燈,提高警覺。
第 9 條   車輛停放應依規定或警衛引導停妥,勿任意停放,造成他人行之不便,甚至發生意外事故。
第10條  駕駛人應時常檢視車輛狀況,確保山區行車安全。
第11條  行人應行走紅磚人行道或靠邊行走,嚴禁於馬路嘻戲玩耍。
第12條  行走階梯步道及雨人行走應放慢腳步,勿爭先恐後、嘻戲玩耍,避免發生跌滑倒事件。
第13條  道路安全標誌設施,嚴禁破壞行為,以確保行車安全。
 
第三章 水土保持設施
第14條  各邊坡及擋土設施監測點嚴禁破壞行為,以維持測量功能,期能及早發現異樣,並補強改善之。
第15條  邊坡及擋土牆附近嚴禁挖掘土石,避免破壞其穩定度,造成崩塌災害。
第16條  加勁擋土牆與石籠等設施使用之網狀物件,嚴禁破壞行為,以維持正常功效與強度。
第17條  邊坡及擋土牆下方,勿逗留,尤其雨天或地震時應儘速離開,以免遭受落石擊傷。
第18條  加勁擋土牆崖深危險,勿靠近崖邊及在其上追逐玩耍,以免發生墜落意外。
第19條  嚴禁以任何物體堵塞排水溝與擋土牆等排水系統,以免水流無法及時疏導,發生土石崩塌。
第20條  於溪谷遊玩時,應注意氣象狀況,豪雨或水流變混濁湍急時,應立即撤離。
第21條  調洪池、攔沙壩及水源保護區等場所,嚴禁戲水、燒烤與丟棄垃圾等行為。
第22條  任何破壞水土保持設施之行為或預謀舉動,皆屬重大違規案件,除需自負龐大修復費用,並呈報予以最嚴厲之
          處分。
第四章 工地安全
第23條  新建或修繕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做好圍籬等安全防護設施,劃定警戒區域,避免非工程人員進出;人員出
          入工地時,應載安全帽等相關防護裝備,使用時應扣緊扣帶,並確實遵守相關工作安全規範。

第24條  工地工作人員應加入勞工保險,始得參與工作,工程承包商及監造商應確實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善盡工地安全衛
          生監督管理之責。

第25條  進駐工地人員應先向總務處辦理許可登記,於夜間不得喧嘩嘻鬧,妨礙安寧,嚴禁酗酒、賭博等不良行為,亦不可擅
          離工地範圍,任意於校園內活動。

第26條  工地嚴禁隨意丟棄垃圾與焚燒廢棄物,謹慎使用火源、瓦斯、電器,時時防範火災,並注意公共衛生。
第27條  工地圍籬範圍內,嚴禁教職員生進入,若有進入之必要時,應事先向總物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營繕人員安排時
          間,引導進出工地。

第28條  經核准之教職員生進入工地時,應自備安全帽及穿著簡便衣服,未載安全帽者,嚴禁進入工地。在工地內,應遵照引
          導人員之導引,勿擅自妄為。

第29條  施工中之警戒區域或隔離區域,勿靠近或在其附近駐留,避免阻礙工程進行,及自身遭受危險傷害。
第30條  各單位如有承包商或維修廠商進入校園工作時,應向警衛登記及領取工作背心穿著,以加強監督管理,避免其違法行
          為。

第31條  廠商進入校園工作未穿著本校背心者,經發現時,將強制驅離。並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避免影響校園安寧與安全。
 
第五章 校園活動安全
第32條  校園內嚴禁使用火把(器)舉辦各型活動,或燒烤與燃放煙火、炮竹及儲存不合規定之危險物品等行為。各單位或社團
          因活動需要,須有上述行為時,應經單位主管批准後,向總務處提出申請(應詳細說明時間、地點、預估人數、火源
          類別及數量、安全防護等相關計劃),經核准後,始可為之。活動時,應加強防火措施,活動結束時,應確認火源熄
          滅及環境清潔後,方能離開,若經發現有安全之顧慮時,總務處得要求立即停止活動,且該單位一年內禁止類似活動
          之舉辦。

第33條  夜間外出時,應結伴同行,並隨身攜帶手電筒等照明器具,以便不時之需。
第34條  校園各建築大樓出入口及重要場所,設有監視攝影機,加強安全監控,防止非法行為,確保大樓安全。
第35條  避免單獨前往偏僻場所,以免發生意外時,無人救援。
第36條  叢林內或未開發地帶,避免前往遊玩,以免發生意外。
第37條  校園活動時,應注意毒蛇與虎頭蜂之出沒,避免遭蛇蟲咬傷。
第38條  於建築物內發現毒蛇或於校園發現蜂巢時,應立即通知警衛處理,以免自身發生危險。
第39條  為維護校區自然生態,發現各種鳥類、魚類或動物,嚴禁追逐或抓取。
第40條  夜間活動,避免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
第41條  校園內經公告或樹立危險告示牌之場所,應避免進入或靠近。
第42條  校區內各式人孔蓋、電氣設備及自來水開關閥門等,嚴禁總務處環安與營繕組以外人員之操作。
 
第六章 消防安全
第43條  消防應以預防為首要工作,次為救災,再次為復原。
第44條  依消防法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並依校園及大樓依使用性質,劃分防火責任區域,由各單位派任防火責任人,負責
          各區域防火任務,及定期向防火管理人申報執行狀況。

第45條  防火管理人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計劃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之必要之業務。
第46條  全體教職員生應熟悉相關消防避難設施,並定期舉辦消防防護演練,教導正確消防觀念及相關技能。
第47條  定期針對使用火源、瓦斯、電器等設備實施檢查,強制拆除違規使用之器具。
第48條  定期檢查防火避難設施之狀況,確保設施能正常運作,以達防火避難之功效。
第49條  避難通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堆積物品,妨礙避難逃生之進行;對於阻礙避難通道之物品,通知限期搬離,否則將強
          制搬離丟棄。

第50條  各空間應避免堆積物品,降低火載量,並謹慎使用火源,避免發生火災。
第51條  嚴禁使用或儲存炮竹、瓦斯、燃油等易燃性危險物品,降低火災發生機率。
第52條  發現火災應就近取用滅火器或消防栓撲滅,並按下警報按鈕,通知警衛與相關人員處理與人員疏散。
第53條  滅火器使用時,應注意其適用性及操作方式,避免使用不當,非但無法滅火,更造成火勢漫延擴大。在滅火器本體
          銘牌皆會標明適用性及操作方式。

第54條  進入各場所應先查看避難逃生路線及消防器具位置,一旦遭遇地震、火災時,勿驚慌,依逃生路徑循序漸進,並往
          空曠場所避難或等待救援。

第55條  颱風侵襲應確實關妥門窗,並準備乾糧及停止一切活動。
第56條  災害發生時,得劃定警戒區域,嚴禁非救災人員進入與觀望,並強制疏散區內人車,避免妨礙搶救工作進行。
第57條  因救災需要,救災人員得破壞任何阻礙救災活動之物品,對於遭損壞物品之當事人得以書面向總務處請求賠償或修
          復,但應負起火災責任,不予補償,並追究其責任,賠償所有損失及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58條  嚴禁破壞任何消防安全設備,經發現將處以最嚴厲之處分,並負賠償之責任。
 
第七章 水電使用規範
第59條  水電使用應注意其安全性,以確保設備可靠性與延長使用年限,並應貫徹節約減量政策。
第60條  電器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電器用品使用前,應詳細閱讀電器說明書,以正確安全方式使用之。
      二、燈泡或其他電熱裝置,切勿靠近易燃物品,尤其不可在衣櫃內裝置電燈或電熱裝置,以避免過熱引起火災。
      三、未經許可,各辦公室、研究室、教室嚴禁使用負載容量超過 500(瓦)電器用品(吹風機除外),且不可超過電線
          許可負荷能力(單一電源迴路不得大於 1500W(瓦)容量),另宿舍部份,每一間寢室用電總容量不得
          大於 3000W(瓦)。

      四、切勿私自接引臨時線路或任意增設燈泡等照明設施及插座。
      五、切勿利用分叉或多口插座及電源延長線,同時使用多項電器設備,以防止超載導致電線走火。
      六、使用電器前,應檢查器具電線與插頭及電源插座狀況,若發現異狀,應立即停止使用。
      七、連接電線的插頭螺絲應旋緊,插頭與插座務必插牢,不使鬆動,以免接觸不良,發熱引燃近旁物品。
      八、經常檢視插頭及插座,鬆動、發熱、焦黑、累積塵埃等,皆為異常不良現象,應立即處理改善。
      九、拔插頭時,應握住插頭拔出,不可直接以拉扯電線方式拔出,避免損傷導線,造成危險。
      十、延長線與電器電線不可壓在家具或重物下方,及避免使用老舊、破損之延長線或電器,並經常檢視使用中之電線,查
          覺有發燙或異味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檢修之。

      十ㄧ、使用過久之電器,如內部塵埃厚積,則易使絕緣劣化,或因蟲鼠咬傷,發生漏電,甚至引起燃燒或爆炸,應特別
            注意維護及檢查。

      十二、除開飲機、電冰箱等電器用品外,其他電器不用時,應將主電源關掉及將插頭拔掉,以節約用電。
      十三、下班或外出時,應確實檢查是否將非必要之電器設備關閉。
      十四、電器發生故障或發現異狀,首先應切斷電源開關,即時修理,以免發生短路,引起電線著火。
      十五、斷路器跳脫,通常是用電過量或電器故障之警告,應自行檢查,拔除部分或故障電器後,再行復電。
      十六、流汗或手足潮溼時容易感電,應擦乾後小心使用電器。
      十七、電線走火或電器著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電源未切斷前,切勿用水潑覆其上,以防導電。
      十八、當有人感電,且未脫離電線與帶電物時,應即刻關閉電源總開關或以乾燥絕緣物撥開施救,以免自身亦感電。
第61條  空調設施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冷氣機使用應遵守正確之使用方式:
         (一)溫度設定以28℃為宜。溫度設定值每提高 1℃就可省下6﹪電能。
         (二)空氣濾網應每二至三週清洗一次,以保持較佳運轉效率。
         (三)冷氣開放時為防止陽光直射屋內,增加冷氣機耗電量,應以遮陽蓬或窗簾阻擋直射日光。
         (四)關妥門窗避免冷氣外洩。室內、外出入風口前如有障礙物時,會降低冷氣效率,應予排除。
         (五)配合電扇使用,將使室內冷空氣加速循環,冷氣分佈均勻,可不須降低設定溫度,而達到較佳的冷房效果。
         (六)下班或外出時,除圖書館、書籍儲藏室及其他特殊場所,維持局部冷氣機做為除濕功能外,應隨手關掉電源。
      二、電扇使用應以微風為宜,除可節省用電、減少噪音,以維持較佳學習與住宿環境品質,亦對人體健康有益。
      三、除濕機使用時應將門窗關妥,防止室外濕空氣進入,並檢查水箱是否確實裝妥,避免滿水感測失靈,無法自動停
          機。除濕機空氣吸入(出)口濾網應經常清潔,以保持空氣循環暢通與潔淨。除濕機應選購有濕度調節控制機型
          ,可保持舒適濕度並可節省用電。

第62條  發生電氣火災(又稱 C 類火災)處理方式:
      一、應立即切斷電源後,再行滅火。
      二、若無法切斷電源時,可就近取用海龍、乾粉及二氧化碳滅火器或其他適用於電氣火災之滅火器撲滅,切勿以水滅
          火,以免遭受感電傷亡。

      三、火源撲滅後,應持續監控,避免複燃發生,並通知營繕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善後處理,及起火原因調查。
      四、若火勢猛烈,無法即時撲滅時,應就近按下手動警報按鈕,通知人員疏散,並立即聯絡警衛或管理員,告知正確
          起火位置及火災狀況,切勿驚慌,影響救災工作之進行。

      五、電氣火災係指通電中之電氣設備起火,但斷電後,則視著火物類別,選用適當之滅火方式。
第63條  各單位因業務需求,增設高耗能用電設備(負載容量500W以上)、瓦斯炊具等,應事前簽報總務處評估,經核准
          後,始能安裝使用;教職員宿舍比照辦理,學生宿舍則嚴禁使用。經核准使用之電器器具、瓦斯炊具等,使用
          時,其使用人應確實在場,使用前後,應妥為檢查,用畢後,確實關閉電源或瓦斯開關,以避免災害發生。

第64條  各用電場所,嚴禁私接或擅改電源線路,若有增設需求,請依據總務處修繕管理辦法辦理。
第65條  電氣設備之使用,請遵照設備操作手冊正確使用,若因個人用電不當,造成意外傷亡或器具損壞,自行承擔後果。
第66條  營繕人員得不定期會同相關單位人員,清查各處所與宿舍用電狀況,若發現違規電器用品,經勸導改善無效
          者,該電器將給予扣留,並於簽署切結書後,歸還之。

第67條  校園內活動時,不要碰觸掉落在地上之電線,壁免遭受電擊危險,並通知營繕或警衛人員處理。
第68條  嚴禁攀登電桿、電氣設備及蓄水池,對於各開關及閥門勿任意操作,避免損傷電氣設備,或導致設備無法正常
          運轉,甚至造成嚴重財務損失與人員傷亡。

第69條  大型用電設備分類分級列管,總務處得於尖峰用電期間,實施負載需量管理,降低校區用電需求,避免超約及節省
          電費支出。大型用電設備分類分級方式,由總物處擬定後,陳請  校長核定公佈。

第70條  宿舍熱水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宿舍熱水供應時段如下:
          (一)學生宿舍:除公共浴室全天候供應外,寢室部分於每日上午五點三十分至八點三十分及下午五點至十二點,分
                二時段供應熱水。

          (二)教職員宿舍:全天候二十四小時供應熱水。
      二、熱水溫度高達攝氏 60 度以上,使用時,請先開啟冷水,再調整水溫至適當溫度後,再行盥洗,以免燙傷。
      三、為節約用水,淋浴時間以不超過 15 分鐘為宜;多人洗澡時,請連接使用勿間斷,以節省熱水流出前的冷水流失量及
          鍋爐耗能,或將前述冷水蓄存於水桶備用。

      四、若於熱水供應時段內,發現熱水水溫不足,可能使用量超出鍋爐最大供應能力,請稍候片刻(約 30 分鐘)再行盥
          洗,若狀況未改善,通知管理員處理。

第71條  宿舍住用人應隨時檢查馬桶、水龍頭或其他接頭以及牆壁有無漏水情形,及時通知管理員修復。
第72條  衛浴設備使用時,嚴禁施以重壓或敲擊,以避免破損或爆裂現象發生。
第73條  水管漏水將嚴重浪費水資源。發現道路埋設之水管、建築物內水管、蓄水池及消防栓等自來水設施有漏水現象,請立
          即通知總務處環安與營繕組搶修。

第74條  宿舍住用人應定期清理衛浴設備排水孔,避免因毛髮或其他異物堵塞,若因個人管理不當,造成堵塞無法排水,須總
          務處協助處理時,得酌收修繕費用。

第75條  勿將衛生紙、煙蒂及其他雜物丟入馬桶、小便斗及排水孔等設施,避免堵塞,影響其正常機能。
第76條  對於校內各項水電設施之使用,若有疑問之處,應先向總務處環安與營繕組查詢,勿任意操作,避免設備損壞與人員
          受傷。環安與營繕組得舉辦設施使用說明會及製作操作手冊,教導全體教職員生正確使用方式,以發揮設備最佳效
          能,降低故障率,並延長設備使用年限。

第77條  各單位自購之電器設備,應確實要求廠商辦理教育訓練,教導正確操作方法,必要時得通知總務處營繕人員參與。
第78條  全體教職員生應配合學校節約政策,落實用水、用電減量,以節省水電費支出。
第八章 附則
第79條  校園內發現妨礙或破壞校園安全之任何狀況,應立即應變處置,並通知警衛處理之。
第80條  對於學校相關安全宣導與政策,全體教職員生及出入校區人員,皆應配合,確實遵守之。
第81條  凡嚴重違反本規則,且經勸導不聽者,學生送學務處,依情節輕重議處;教職員送相關單位處理。
第8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