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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校園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佛光大學綠色校園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98.04.21 9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1.26 9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4 100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1 條 為達到「綠色大學」之目標,秉持著「永續發展」的概念進行校內的各類活動,訂定佛光大學綠色校園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執掌如下:
一、增進環境永續發展之覺知:公開呼籲環境永續發展行為的迫切性,藉以提高各單位對環境議題的重視。
二、創造校園的永續文化:鼓勵參與邁向全球永續發展之教育、研究、政策擬定與資訊交流等。
三、培育具環境責任的公民:建立環境管理、永續經濟發展、人口等相關專業領域之學習課程,確保大學畢業生成為具備環境素養與責任感之社會公民。
四、培養校內每一份子的環境素養:創造能讓大學教職員瞭解並教育學生的環境教師培育課程。
五、實施生態作法:藉由制訂與資源保護、回收、廢棄物減量等內容的相關政策擔負起環境責任。
六、結合所有利害相關者的力量:支持跨領域的研究、教育、政策制訂與資訊交流等,並與社區與非政府組織合作,找出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法。
七、以科際整合的方式進行合作:召集教職員、行政管理階層與環境實踐者共同為永續未來發展相關課程、研究、實務操作、與其餘延伸性的活動。
八、提昇中小學的能力:與中小學建立伙伴關係,藉以促進跨領域教學能力之發展。
九、將服務推向全國與國際:與全國性和國際性組織合作,讓大學永續發展能與世界接軌。
十、持續運動與互持:設置執行秘書處,並且在校園永續運動的過程中,彼此告知或相互扶持。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置執行祕書ㄧ人,由總務長兼任。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主任秘書、圖資長、研發長、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學生自治會會長擔任;另由校長遴選本校教職員、社區代表、外聘專家若干人為委員,任期一年,並得連任。
第 4 條 本會另置工作小組,負責「綠色大學白皮書」、「年度環境報告書」撰寫及本會交辦事項。小組成員由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秘書室、圖書暨資訊處、研究發展處各推派一人為組員,並指定一人擔任組長。
第 5 條 本會幕僚作業由總務處擔任,負責本會各項協調、執行及追蹤工作。
第 6 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除本會委員必須出席外,並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7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