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次:
4457
電信系統管理規則
佛光大學電信系統管理規則
89學年度第18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4 100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1.18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包裹通過(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
95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4 100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1.18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包裹通過(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
第 1 條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佛光大學修繕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校「電信系統管理規則」本管理規
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2 條 專線電話:
一、公務:各單位依實際業務需求須申請架設專線電話,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總務處申請許可後,再由環安與營繕組
人員會整後,統一向中華電信辦理申請裝設,申請所須費用由申請單位自籌,停用時亦同。
二、個人:依個人需求申請架設專線電話,向總務處申請許可,並繳交屋內線路費用陸百元整後,由申請人自行洽中
華電信申請租用,環安與營繕組人員再配合中華電信工程人員架設電話。若須移機時,向總務處申請及繳交屋內
線路費用陸百元整後,由環安與營繕組人員安排時間辦理。
個人專線電話須自備話機,但教師個人專線可提出申請由總務處代辦及借用學校話機,停用時亦同,並繳回
借用之話機。
三、專線電話若發生故障或有電信使用相關業務之疑問等,請使用人直接與電信局洽辦 查詢,若涉及屋內線路查修時
,請向環安與營繕組申請安排人員處理。
四、個人專線電話停用時,請自行向中華電信洽辦,並通知環安與營繕組登錄。
五、因校區電話線路有限,專線電話之申請以公務優先設置,若有剩餘線路方可開放個人申請,若因校方需求得要
求已設之個人專線停止使用。
第 3 條 內線電信系統:
一、行政單位:各單位依實際業務需求,填具電信申請單,呈單位主管裁示後(含等級設定),轉會總務處辦理;其話
費由各單位業務費支付。
二、教學單位:由各系所助理依其業務需求與教師公務使用,填具電信申請單,呈單位主管裁示後(含等級設定),轉會
總務處辦理;其話費由各系所業務費支付。
三、宿舍:各寢室使用人至總務處填具電話開通及話機借用登記,退房時須會同環安與營繕組人員查驗是否有損壞。
四、個人:限本校教職員工依個人需求至總務處申請個人密碼後,會環安與營繕組相關人員辦理,離職時亦同;其話費由
申請人支付。
第 4 條 電信費支付方式:
一、個人專線通話費用由使用人自行向中華電信繳納。
二、內線電信系統由總務處於每月月底將個人通話費統計後,列表呈會計室於於次月薪餉直接扣款繳納。
三、公務用各項通信費用,於總務處收到帳單後,將各單位通話費計算出,列表呈會計室由單位年度預算經費直接沖銷。
四、對於內線電信系統之通話費用若有疑問,請當事人向總務處辦理通話明細查詢申請;專線電話方面則由當事人自行向
中華電信查詢。
第 5 條 內線電信系統話務等級限定:
一、一級單位主管開放國際直撥、國內長途、行動電話、呼叫器、市話、內線等通信服務。
二、二級單位主管開放國內長途、行動電話、呼叫器、市話、內線等通信服務。
三、職員開放市話、內線等通信服務。
四、教師開放內線及外線接話等通信服務。
五、宿舍開放內線及外線接話等通信服務。外線每次通話時限5分鐘。
六、若因業務所需,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向總務處辦理等級異動(國際直撥除外)。
七、國際直撥,除一級單位主管開放外,其餘人員得視業務特性,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向總務處申請公務密碼,採密
碼撥接通信方式。
八、職員或教師得依個人需求,向總務處申請個人密碼,經核准後,再由環安與營繕組人員開通使用,等級不限制。
第 6 條 個人密碼申請時,須繳納壹百元整系統設定費,經繳納後,環安與營繕組再予以開通,變更亦同。
第 7 條 密碼之申請,申請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向總務處提出,經核准後,再由環安與營繕組人員會整,於次月一日一併開
通使用。
第 8 條 分機增設或移機所需費用皆由申請單位編列預算,再由總務處負責於各學年度統一採購,並於各單位於申請裝機時
,經費交換(各系、所功能性教室亦同)。
第 9 條 內線電信系統各項業務申辦程序:
一、新設分機:編制內新進人員或新設辦公室,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後,呈單位主管裁示後,送交總務處辦理。
二、分機移機: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送交總務處辦理。
三、話務等級異動: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呈請單位主管裁示,送交總務處辦理。
四、宿舍分機設置: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於每月二十五日前送交總務處辦理,再由環安與營繕組人員會整,於次月一日一併
裝設使用。
五、密碼申請:公務密碼經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後,呈單位主管裁示後,送交總務處辦理;個人密碼經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後
,送交總務處辦理。
六、維修申請:申請人填寫修繕申請單,送交總務處辦理。
第10條 內線電信系統各項業務辦理,由環安與營繕組人員在不影響系統正常運轉下,方予以施作。
第11條 分機裝設、分機移機、分機維護、專線配置、線路查修維護及系統例行性維護等須現場施作時,環安與營繕組應將日
期時間知會當事人,並在當事人同意及陪同下方可派員施作。
第12條 電信相關設備,使用人應負保管之責,並依總務處相關操作手冊使用,以確保系統及設備之正常運作。
第13條 賠償:話機及屋內線路故障,環安與營繕組人員判定係屬人為不當使用或故意破壞而損壞,當事人須照價賠償,經繳
款後,環安與營繕組另行安排時程派員修護。
第14條 任何人皆不得擅自竊聽或監聽個人通話內容及散播個人通話明細,違者移送法辦。
第15條 電信系統相關業管人員(如總務處營繕人員、總機值機人員)於就職日時,須簽屬切結書,承諾確保通信安全及落實
保密事項。
第1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