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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管理办法

佛光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97.09.23 97学年度笫2次行政会议通过
99.12.08 99学年度笫6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04.24 100学年度第11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101.10.02 101学年度第2次行政会议修正通过

第 1 条  佛光大学为配合国家能源政策,落实校园节能之规划与推动,提升校园能源使用效率,依行政院教育部及经
           济部相关法令之规定,订定「佛光大学能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 2 条  为推动本办法特设置能源管理委员(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会执行下列任务:
       一、拟定节能目标与计画。
       二、研议节能管理相关法规。
       三、推广与实施节能措施。
       四、节能事项监督、查核与辅导。
       五、节能事项宣导、教育与训练。
       六、其他有关校园节能相关事宜。
第 3 条  本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当然委员: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图资长、会计室主任、通识教育中心主任。
       二、教师代表:由各学院推选教师一人。
       三、职员代表:由总务长推荐行政及学术单位职员代表各三人。
       四、学生代表:由学务处及佛教学院各推选学生一人。
       委员任期一学年,由校长聘任之,期满得连任,均为无给职。
第 4 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由副校长担任召集人,总务长为副召集人,环安与营缮组组长为执行秘书;另视需要得邀请相关人员及校内外学者专家参加。
第 5 条  本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由召集人担任会议之主席。
开会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议决事项应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6 条  本委员会依实际需要另设节能工作小组,由总务长及学务长推荐相关同仁担任,以推动能源查核与相关业务。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